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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持居住证积分制度7月施行,达到标准的同住子女可在沪中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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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积分制度将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实行积分制后,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申请“居转户”。

  ■申办条件

 

  须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

  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居住证一般规定、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管理、持证人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和载明信息;规范居住证的申办、核定与发放;明确居住证积分制度的内容;明确持证人待遇;明确相应法律责任;明确过渡条款以及与相关规定的衔接等。

  《管理办法》明确《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具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是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是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进一步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管理办法》规定,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就业或者投靠、就读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持证人待遇

 

  积分达标准分值,可享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并对《居住证》积分制度作了说明,即《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关于《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与现行规定和做法相衔接,《管理办法》列举了持证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对于明年能在沪参加中高考的人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认为,因为达到标准分值的人数可能比以前人才类居住证的人数增加,所以这一数字可能会增加。

  ■法律责任

 

  个人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将担责

  《管理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服务和信息保密的义务,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另外,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个人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对在申办 《居住证》、申请或者代办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或者代办积分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过渡衔接

 

  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有效

  《管理办法》明确,按照 《引进人才实行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居住证如何积分]

 

  违反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

 

  【基础指标】

  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加分指标】

  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指标最高100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100分。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最高分值20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指标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

  包括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指标】

  是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

  ■申请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

  ■积分指标: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 “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一票否决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该如何积分?对于这一备受关注的焦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介绍,《积分管理办法》的形成主要经过了国际国内比较借鉴、系统设计、实测模拟和专家论证听取意见等过程。在设计指标体系时,体现了“五个突出”。

  对特定领域有政策倾斜

  “五个突出”即,一是突出指标体系的整体设计;二是突出来沪人员的实际贡献;三是突出对特定领域和重点区域的政策倾斜,对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来沪人员和远郊重点区域,设定专门指标,稳定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来沪人员队伍,促进重点区域人员集聚;四是突出积分的递增累加效应,建立逐年逐级递增累加机制,为长期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来沪人员建立良好的预期;五是突出与现行政策的有效衔接,对于特定对象如没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设定专门指标,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具体指标的设计,注重指标的通用性、代表性、可获得性、可验证性和可操作性。

  《积分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对申请对象、指标体系、指标分值、积分规则、申办流程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积分指标会动态调整

  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持证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持证人也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来沪人员居住证实行积分管理的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积分管理办法》),作为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居住证将每年签注一次

  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市公安局副局长江宪法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负责牵头起草了《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按照分工负责居住证证件管理等相关工作。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签发

  依照《实施细则》,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流程为:来沪人员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办 《上海市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出具回执,并将材料、信息移送核定部门,其中,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人员申办信息移送区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靠、就读、进修人员申办材料移送对应公安派出所。

  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由核定部门通知制证。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签发。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到公安部门送达的《上海市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来沪人员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领证时收取工本费。

  持证期间,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来沪人员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对证件遗失、损毁的可挂失或补办。

  持证期限每满一年,来沪人员应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对符合五种注销情形的,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予以注销。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60天内可补办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条件为“两个合法稳定”,即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对此,《实施细则》将“合法稳定居住”对应明确为“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包括:来沪人员自购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宿舍证明和居(村)委寄宿证明4种;将“合法稳定就业”对应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分别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

  《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在60天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保、公安部门核定同意后,给予签注”。

  《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与国家加强流动人员居住地管理的要求相适应。为方便来沪人员,做到一次办理,对投靠、就读的持证人办理签注时,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与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的比对属实的,符合条件的实行当场签注。对就业、投资、开业人员,一是通过公安、人保对有效期限届满人员信息提前比对、数据交换,实现当场签注;二是在互联网上开通预约签注,经比对核定同意后,再通知本人到社区办理当场签注。对居住地址发生变化或对网上比对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经部门核定,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将不予签注,所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为无效证件,相关信息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内注销。

  《实施细则》明确两类注销情形

  对2013年7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包括人才类、投靠类和就业类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换领新证。有效期到期后,可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并免费换领新版《上海市居住证》。

  “注销”主要是指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注销持证人相关证件信息,其所持 《上海市居住证》为无效证件。

 

  《实施细则》明确了两类注销情形。一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的情形,包括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 《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 《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二是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情形,包括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居住证制度吸引留住了人才

  晚报讯 2002年和2004年,本市相继出台了《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居住证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居住证制度实施至今,在吸引和留住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来沪人员总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发挥居住证制度在保障来沪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水平,需要在原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整合形成本市居住证管理的综合性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居住证申办程序,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明确来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来沪人员更好地融入上海。

(原标题:持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 同住子女可在沪中高考)
本文转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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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不再区分A证、C证 积分值决定可享受待遇
居住证不再区分A证、C证 积分值决定可享受待遇

http://news.online.sh.cn 2013-06-19 14:01 [来源]:新民网


 从7月1日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记者今日(19日)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新的《办法》,上海将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持证人可以享受包括同住子女就读、参加本市中高考等公共服务待遇与其积分分值挂钩;而有别于此前曾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正式实施的《办法》中不再对居住证作A、C等种类的划分
 
居住证不再区分A证、C证 积分值决定可享受待遇
 
事实上,在《办法》正式出台前,去年年底相关方面曾公布《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记者对比后发现,与此前公布的《草案》不同的是,即将实施的《办法》中不再对居住证的种类进行分类,而是以积分制度取而代之。
 
记者看到,此前《草案》中曾将居住证分为A证、C证、T证,其中对A证适用人群的描述是“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对C证适用人群的描述是“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但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对T证适用人群的描述则是“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内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境内来沪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境内来沪人员。”
 
此外,《草案》此前的规定是,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持C证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但在即将实施的《办法》中记者看到,不再对居住证作A、C等种类的划分;而持证人员子女可以参加何种阶段的教育和考试,也直接与其居住证积分挂钩,和居住证种类再无关联。
 
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居住证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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